深深房A: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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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
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
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照本办法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
会计师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
的能力;
   (六)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
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 2 —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启动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形成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同意后,开展选聘工作并形成选聘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报告进行审查,对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作为提案附件;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 3 —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按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 4 —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
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
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
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
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 5 —
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
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
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
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
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
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
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
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
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
司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 7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
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
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 8 —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 9 —
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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