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四)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日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则为准。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
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八)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坏账准备;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九)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重大社会责任相关事项,包括: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指定 1 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向证券部通报重大信息的联络人,
各部门应对联络人提供的信息负责。当联络人由于任何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该
部门应及时向证券部说明情况,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 1 名联络人。新的联
络人未确定期间,由其所属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代行其职。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为重大信息通报联
络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交流,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证券部的要求及时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资料;
(二)财务部联络人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按证券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
(三)及时向证券部报送重大信息相关资料;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通报的事项或发现内部违规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或报告;
(五)其它与信息报告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联络人应提供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
的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
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送电子邮件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相关材料原件以快递、邮寄、当面递交
等形式送达,并应确认董事会秘书收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长
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定期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联络人应按照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向证券部报送
定期报告相关资料,财务部门递交季度财务报告,保证证券部及时掌握各部门、
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作动态,以便于对将要进行披露的信息及其需履
行的程序做计划安排,同时可及时发现未披露信息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为财务审计或其它原因使得该部门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报送
定期报告相关资料的,该部门联络人应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原因及定期报告相关资
料的报送计划,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财务部门预计公司在该报
告期将出现业绩大幅变动,应在该报告期结束后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报告季度和半年度财务资料时,已预计年初至下一
报告期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一并将业绩预告报告证券部: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证券部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有
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