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 中科三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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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三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董事会在做出处罚决议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应
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中科三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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