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 中科三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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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用款申请单,由总裁和财
务负责人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并及时通知证券部,以履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
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矛盾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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