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 中科三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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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
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内控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
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
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
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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