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三环高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
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
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
名义签署。
第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将会议记录、现
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事项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应紧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
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
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
个工作日内,公司要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基本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
由公司指定的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要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
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上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说明和答复。但不得就涉及或可
能涉及未尚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并依法履行因
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获取同样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
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
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
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
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机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
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包括:
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
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
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