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环: 中科三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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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
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需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
会议资料。情况紧急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限制。
  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通知应包括会议召
开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出具授权委托
书。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专门会议,但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的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资料、表决票、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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