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企业。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完成信息
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外);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解散;
额坏账准备;
资产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考核
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
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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