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
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
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
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
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
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九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如下:
第十七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
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披露,
并报告董事长;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
露前报告董事长;
(四)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
事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
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
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
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
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
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
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
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报告董事长;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报告董事长,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
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进行重大信息问询。公司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
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的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
应于方案基本确定之当天书面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
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
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
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
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
体管理进行规定。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七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第七十五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
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第七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尔眼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
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当
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
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
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
公室。
第八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九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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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