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选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
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
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绩效原则,体现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
效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长远利益相结
合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激励机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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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
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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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由公司管理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
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
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
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
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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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取得的激励权益。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
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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