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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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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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
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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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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