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
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
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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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
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未满的;
(八) 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权限划分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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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七) 提请董事长办公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前述管理层人员包括集团总监、副
总监,各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监等;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主要指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包
括各子公司/事业部的部门经理、副理,车间主任、副主任,
营销驻外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等,并将上述人员的简历及任
命理由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报备;
(九) 决定除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办公会审批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 制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薪酬体系(不含高级管理人员),
并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十一) 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
职级、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二) 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
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三) 决定公司发生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下(含本数)
的交易;
(十四) 决定公司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下(含本数);
(十五) 决定公司发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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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以下(含本数);
(十六) 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下(含本
数);
(十七) 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下(含本数);
(十八) 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以下(含本数);
(十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十三)项至第(十八)项所述“交易”指的是公司《经营
投资管理办法》项下“重大经营事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有权
对上述交易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 批准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金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
资产的0.5%的资产处置(指收购、出售、置换、设置抵押,
不包括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
(二) 批准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银行贷款。
第五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及董事长办公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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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在
执行职务时,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总经理须接受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
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
第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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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总经理报酬
第十九条 总经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若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另由董事会制定年薪制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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