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即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
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本制
度等,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深交所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深交所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
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
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
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
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
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时回复、
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
关财务资料。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
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备案。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以董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董事会秘书方可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
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本制
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