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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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
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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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
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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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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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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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第三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
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
等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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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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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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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
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为关联交易。除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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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
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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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竟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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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的其他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并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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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按照相应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述事
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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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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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参
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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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条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
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以下
信息的,适用本章条款: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等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公司临时公告的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
(四)公司年度红利分配计划或方案;
(五)公司再融资计划或方案;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
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
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
人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要求接收
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或向其提供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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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八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按照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与董事会秘书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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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
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
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八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十三章 处罚及问责
第九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违
法违规和重大差错的,公司可以按照或参照《内部问责制度》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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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九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可按照或参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审核或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责任
人,公司可根据相关责任追求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采取以下形式的责任追究: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
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将随着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释权
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