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
务数据、利润分配、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企业重组或并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等信息,具体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
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以下信
息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等定期报告的内容;
(2)公司临时公告的内容;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
(4)公司年度红利分配计划或方案;
(5)公司再融资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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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
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
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应
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者秘密标志,采取
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
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主
管部门的授权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有关载体进
行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
息时,应当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配合该部门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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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要求接收人员签署保
密承诺书或保密提示函。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
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