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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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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