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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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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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责令关闭;
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违法违规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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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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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属单位、证件号码、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以及获取
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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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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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之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或处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 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
知悉及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
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
应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者秘密标志,采
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
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
主管部门的授权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有关载体
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
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或相关载体传递内幕信息。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
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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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递方式
等相关载体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 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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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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