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 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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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增强年度
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二章 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必要的
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
定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有配合
责任。
  第六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
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财务负
责人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
重大投融资等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的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
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应依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履行职责。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
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年度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
年度报告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
定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部具体组织
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预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
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年度报告的最新规定,起
草年度报告框架。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的审计流程:
  (一) 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状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 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财务决算,汇报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三)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
意见,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听取财务负责人报告后,根据相关资料对未审财务报告
进行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 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保
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会计师
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董事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沟通意见函,审计委员
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六) 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七)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召开编制年度报告的工作会议,会议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时指定其他人主持。会议由证券部负责组织通知。
  年报编制会议由证券部安排年度报告编制相关工作,制定年度报告编制时间
表,布置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提供年度报告所需材料的内容、格式及时间。
  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应向证券部提交会议布置的经该部门或子公司分管领
导确认的文档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交由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
字的书面说明,同时确定完成的时间,并留存证券部备案,个别问题单独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定期报告披
露程序进行审核、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年度报告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
            第五章 年度报告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年度报告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遵守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
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章 年度报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年度报告相关资料,
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
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
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追究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含义一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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