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项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审计部的
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二)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三)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项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运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三) 实施审计前,应当在项目审计开始前 3 天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
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四)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五)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
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
议等;
(六)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
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
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
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 15 日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收到申
请后 10 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
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 30 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
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依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
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
相关制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泄露公司秘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
涉嫌报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依法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