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
产或者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分红型保险、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
债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
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
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
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授权该子公司具体实施办理。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
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研究,对确信可以投资的,应当按照《公司
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投资标准,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负责统筹投资
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如总经理不便于处理相关工作,可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职责。
投资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 3-7 人组成,其中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还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外部专家人员参加。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
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股权投
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
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
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
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投资部门或子公司总经
理向公司总经理提出。
(二)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投资项目评审小组
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报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
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战略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提交
董事会,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根据相应权限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
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
根据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
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
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退出/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投资合同/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转让的方式退出/收
回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中心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同时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下属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
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可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对
于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市规则》、
公司相关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可
能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的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投资项目
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对其他投资标的企业的信息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
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及其他投资标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未披露对外投资事项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制度的内部控制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
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
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
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
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
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
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
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等。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
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委派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副经理”
含义一致。
第三十九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
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