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
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要求及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
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
目的需要,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
用,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财务部、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
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期间,公司应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
的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
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产
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财务部对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计服务收费比较,形成书面的评议结果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聘任并委派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原则上由财务部负责聘任委派,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子公司自行选聘的,可由子公司在审计委员会指定范围内自行选聘,上报财务
部审核批准、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定期审计工作完
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可
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公司的并购对象、出资资产等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后,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
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监督检查
结果,及财务部的评议意见做出续聘、改聘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子公司的专项审计工作后,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根据检查结果、
评议意见,结合子公司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财务部应做出续聘、改聘决定,报
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外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重
大变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托;
(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
受续聘邀请。
第二十三条 在出现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时,由财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改聘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一)审计委员会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
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并说明前后任审计机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如果前任审计机
构提供相关陈述意见的,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机构性质、历史沿革、注册地址、业务资质,是否曾从
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投资者保护能力,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等。投资者保
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使用情况、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能
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
还应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合伙人数
量、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如
有请披露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
业经历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除对公司自身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
检查事项还包括:
(一)有关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运用会计准则、财会法规、税务政策的准确性;
(四)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情况;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制度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
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基于对外投资、并购等特定目的,对并购对象、出资资
产等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审计等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对
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子公司验资审计、合并、分立、清算中审计等其它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务部对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
查结果进行处罚处理,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通知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