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
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投资
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
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成,并且每月月底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工作计划
及实际进度。
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
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审批
程序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总经
理→董事长→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题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
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
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 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
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
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
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且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10%且高于一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
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
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
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
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
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