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阳普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资格。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
董事会确定,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
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
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
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某
位股东投选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
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
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
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
得票多者为当选。
(三) 如果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不能决
定当选者时,则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四)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
公司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
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
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内”
、“达到”含本数;
“少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