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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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
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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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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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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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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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如适用),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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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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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在符合条
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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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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