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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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世
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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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从事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
反上述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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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该等股票交易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执行。其中,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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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公司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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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在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个账户分
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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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生效后,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相应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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