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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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且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刑事违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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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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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积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四)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
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
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经整理、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
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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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议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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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出现本制度第三十条等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
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
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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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就其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
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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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