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 《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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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
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资助、
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公
司”)。
  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融资活动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其他融资事项,须从其规定。涉及发行债券或证券的,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提交
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债务性有关的融资具体业务的方案制定、提报审批、评估
签约、融资后管理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权
益性融资具体业务的方案制定、申报审核、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发行登记、融资后管理等
工作。
  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九条 公司因融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或者参股企业因融资需要公司或者其他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提出债务性融资方案,经公司内部流程审
核后,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的决策流程。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或者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
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视
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债券或股
票的保荐承销等有关服务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
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文件进行审核,
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
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
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
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
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对外借款应遵
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
还的,应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
行复核,避免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归还本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内部流程批准
后方可支付。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
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
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偿还银行融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募集资金的,应当严格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重大融资事件、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
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
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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