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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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不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时,按照如下流程执行:
  (一)由公司总裁责成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实施工作组,编制方案和预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报董事长批准。
  (二)募投项目的各类合同按照公司合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
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三)经过批准的所有募投项目资金支付,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按公司单项资金审批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支付。超过项目预
算范围、变更方案或预算明细的均要按照第(一)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四)募投项目的资金支付申请经批准后,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付,不得从募集资
金专户转到一般户中再予以支付。
  (五)募投项目实施工作组应当每月编制募投项目进展报告,财务部门应当每月编制募
集资金的使用台账。
  (六)募集资金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募投项目实施工作组应及时向总裁和董事长报
告。由总裁负责召集相关人员查找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并制订整改措施后向董事会报告。对
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七)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时,项目实施部门或子公司和分管副总裁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裁、董事长报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公司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以上流程中涉及的方案、预算、进展报告、台账等各项书面文件,募投项目实施工作组
应当及时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
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
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
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
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
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
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
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
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
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
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裁为募集资金管理的首要负责人,募集资金使用具体事务由公司归
口职能部门负责,其中投资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募集资金使用的
预算编制和支付申请等;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或变更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
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
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或者变更等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归口职能部门及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公
司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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