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
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能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
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
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
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按照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制度》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其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符合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
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自律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
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
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通话或者
短信等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
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每一名成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表决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要求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问询。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
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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