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
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
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
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投资者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前述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与个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接待、投资者交流等。投
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二)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除申请调解外,还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形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等信息。
当网址、号码或地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为: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由董
事会秘书对前述文件内容进行核查。若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若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启动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根据深
交所的要求披露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改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敏感期内开展可能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
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
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
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提问的内部审核程序为:由专人拟定回
复初稿,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后发布。若前述回复的信息涉及应当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
先行履行披露义务。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并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
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成效应纳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考核范围,采取即时
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对公司涉及编制定期报告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等时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
员及时予以监控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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