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法律、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其中要有适
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确
定内部审计事项后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
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
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得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经复核后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
的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7日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
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意见和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
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意见及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
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意
见及决定执行情况。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或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后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
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
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2)审计对象;
(3)审计目的;(4)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6)审计方式;
(7)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8)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9)编制审计工
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部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
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
内容、方式及时间;(3)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4)要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
工作的具体要求;(5)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
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1)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
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
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
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3)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
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
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名称;(2)审计项
目名称;(3)审计时间;(4)审计过程有关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期;(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
录的内容包括:(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
和建议;(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
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包括:(1)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2)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
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
方式;(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
和发现的问题;(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
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5)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
时间;(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3)对
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4)需要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规定应归人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
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
(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
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执行。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