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级管理?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
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深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
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
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制度第四章(如适
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
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