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
上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的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
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
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发生或者拟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二)前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前述
标准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1至12项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应报告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
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前述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以下事项:
(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报告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的30%,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址和联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聘;
或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
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
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变化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化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抄告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
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
送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
义务人或者其指定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培训。
报告义务人或其指定人可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
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
位或者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
门或者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