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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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融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融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
参加股东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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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吕向阳先生主
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1 人,代表股份 69,066,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9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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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以上提案中,提案 7、8 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事 2 人,采用累积投票
制。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
事项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计票、监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9,037,926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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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同意 66,470,04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404%;反对 2,580,38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1%;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同意 66,469,84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402%;反对 2,579,98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5%;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同意 66,469,34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394%;反对 2,581,08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71%;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同意 66,465,94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345%;反对 2,583,58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07%;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法律意见书
意通过。
  同意 66,469,74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400%;反对 2,580,68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5%;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同意 68,194,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9%。
  表决结果:吕向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8,19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9%。
  表决结果:张加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8,19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4%。
  表决结果:谢晔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8,19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0%。
  表决结果:贾小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68,20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57%。
  表决结果:饶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68,196,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96%。
  表决结果:刘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8,979,726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42%;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76,3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提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陈涵涵
 律所负责人:刘涛                     卢润姿
   中国     广州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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