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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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4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
      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5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证券部承担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9 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10 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编制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
         律顾问的意见。
第 11 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12 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特
         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 13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 14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 15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 16 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 17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 18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 19 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 20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 21 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 22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23 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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