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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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3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5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6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
      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
       事长审批。
第9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第10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12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
       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13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14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1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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