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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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
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特
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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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以及根据证据可以推定其知悉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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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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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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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
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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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
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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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
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经营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情况进行定
期跟踪和检查,发现有关信息涉及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与
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2)或由公司向其出示《保密告知书》(附件 3)。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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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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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节能国祯                      公司代码:300388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
事项(注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与公司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人(注5)
        知情人姓   码/ 企业   (注 2)      信息时间   时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注4)   登记时间
        名/名称   代码                                 (注 3)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
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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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保 密 协 议
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鉴于,
信息,而成为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甲、乙双方就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第二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相关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甲
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相关信
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三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乙方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会获得甲方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
知情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醒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附件 3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节能国祯”)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贯彻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
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公司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该等未公开信息,成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
  本告知书所称“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及数据。
  节能国祯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相关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
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相关信息
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
相关信息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节能国祯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同时,有义务向因工作需要而有机
会获得节能国祯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者传达前述第二条中的各项规定,提
醒其自觉遵守。
节能国祯已尽告知义务,未公开重大信息知情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述告知内容之行为,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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