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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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节能国祯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
会批准。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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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
理建议书给予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审计师会议;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七)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
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请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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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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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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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
开 3 日(特殊情况除外)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人应当自接到委员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
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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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