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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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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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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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审核各项会议议案材料,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的归档;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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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
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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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在公司保留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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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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