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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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及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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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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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
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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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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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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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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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属于“拥有权益的本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
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属于“拥有权益的本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情形的,
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
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拥有权益的本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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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
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者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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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
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
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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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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