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微: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4: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
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航宇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 1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
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
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
或者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在必要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或者无需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 2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 3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
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
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或者临时提案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第 4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的除外。公司不得
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者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
于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及规定的声明以及提
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
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 5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有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历表》等),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第 6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
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
日。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第 7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三十五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者其他股东会召
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该自
                 第 8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会
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
手续后,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委派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对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进行现场会议登记。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
召开时间之前到达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或者确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现场会议的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律师、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召开,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召开:
  (一) 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者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
或者合法召开的;
  (三)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 推举或者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第 9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审议方式;
  (五)会议提案的宣读(或者介绍);
  (六)股东就议案作出的发言或者质询;
  (七)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大会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
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者
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八)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提案除外);
  (九)律师、股东代表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十)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
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主持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
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要介绍。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立即
                 第 10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
                  第 11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该分开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
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十一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应当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应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投票规则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第 12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 13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
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之间的关
系、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第 14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
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以《公司章程》的约
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第 15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 16 页 共 17 页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
条款。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
报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7 页 共 17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宇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