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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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航宇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
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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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于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进行
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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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
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
特殊情况下,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两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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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
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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