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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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行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
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
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浙江富春江环保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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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
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需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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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
符合要求及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由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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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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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企业文
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担保与关联交
易、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工程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研究与开发以及内部监督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
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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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表彰建
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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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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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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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
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
依规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后按照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重要审计事项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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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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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建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三)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否
属于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是否充分、风险是否可控、条款是否
公允,被资助对象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
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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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
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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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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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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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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