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公告。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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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公司在境外市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
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
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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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
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
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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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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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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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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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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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报告;
(四)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五)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六)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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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触及以下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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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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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确保董
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
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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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报至深交所,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
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
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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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裁,
总裁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
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
澄清,并及时报告深交所和注册地证监局;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进行证券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东;
(七)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负责其所在单位或
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各部门、下属公
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若发生任何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六)各部门、下属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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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财务中心、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并
交由机要处保存,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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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
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管部门、深交所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