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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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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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相关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也不得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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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分阶段送达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
填写不全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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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
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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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