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
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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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
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
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
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高于
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
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年度经营测算,审议年度总体融资额度(包括综合授
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经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对具体授信额度使用情
况进行把控,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融资额度项下的
有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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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并根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如有)。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测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
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
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
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
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并依照上述第
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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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中心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
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
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
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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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
司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
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如有);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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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
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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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
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
关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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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第十八条需要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
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
司财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
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一
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公司到期融资本息可根据融资合同约定授权金融机构从公司账户直接扣款
进行偿还,若需公司主动支付到融资机构指定账户的,应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及授
权审批制度履行公司付款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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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及还款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公司发生
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
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中心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中心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
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对于已披露的融资及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融资主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融资主体、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在融资及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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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的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
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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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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