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
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华数据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财务负责人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属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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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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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司还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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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
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出席会
议的有关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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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
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专门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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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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