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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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中登深圳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或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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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分公
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登深圳分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
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
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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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
《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
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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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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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
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
关法律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
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
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
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也可
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