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11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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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1 日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
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其他部门协助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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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或遇特殊情况情况,召开会议可不
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
集或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一次会议最多接
受一名成员委托。
                   —2—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与通讯结合的
召开方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取传签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
事人应回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应不迟于
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3—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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