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11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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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1 日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其他部门协助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产权转让、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及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或遇特殊情况
情况,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
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一次会议最多接
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与通讯结合的召开方
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传
签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2—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
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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